【法條修正】環境部修正「空氣品質標準」第3條、第4條條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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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: 2024-10-11 09:22:35  點閱:258


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4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30100217號函辦理。

環境部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、健康保護、污染管制需求,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,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,爰修正旨揭標準第3條、第4條規定。

配合旨揭標準加嚴,環境部自明(114)年1月1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收空氣品質指標(AQI)之濃度門檻

環境部網址:https://airtw.moenv.gov.tw/cht/Information/Standard/AirQualityIndicator.aspx

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,提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