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永靖鄉德興國民小學學生使用校園行動載具規範管理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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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訓導組長    


張貼日期: 2020-08-31 13:49:45  點閱:408


 

彰化縣永靖鄉德興國民小學學生使用校園行動載具規範管理辦法

本辦法經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。

一、目的:

為維護團體秩序、學生在校專心學習,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,特訂定本辦法,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手機觀念。

二、管理細則:

  • 原則上不開放於上課期間攜帶手機進入校園,若有特殊情形則依下述規則辦理。
  • 有攜帶手機之需求,須經申請核可,未申請通過者,不得攜帶手機至校。
  • 學生經申請核可後攜帶手機進入校園,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。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,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
  • 學生攜帶手機於在校期間均需關機。有使用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,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,使用完畢立即關機。
  • 手機在校僅可與父母間之通話聯繫,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。嚴禁使用行動電話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。
  • 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,未經老師許可,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,或使用手機通話、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。
  • 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手機,第一次予以告誡並暫時保管手機至放學,第三次違規即註銷其使用資格,禁止帶手機到校。
  • 如未申請通過者經註銷使用資格者,攜帶手機到校將由導師暫時保管,並通知其家長領回。

三、申請條件:
  申請在校使用行動電話者,須具備下列條件:

  • 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行動電話。
  • 填報申請表,經家長及導師簽章,並由教導處審核通過。

四、申請程序:

  • 向教導處領取使用手機規範並詳閱之,經家長同意簽章後,請導師簽章,申請表繳回教導處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手機。
  • 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,該學年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
五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定案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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